1.被告人运输、存储、加热、分装的行为是否构成“处置”行为?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邓某平等人加工煤焦油的行为在于改变其物理特性,以达到改变数量或者体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处置”。
2.被告人邓某平的行为是否造成环境污染?
在案证据证实邓某平等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加工煤焦油的设备和工序亦未得到行政职能部门的验收和认可,且周边村民证实有刺激性气味散发,足以认定邓某平等人在长期加工煤焦油过程中的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能得到控制,直接排放大气,环境严重污染的实害结果已然发生。
3.本案是否适用2013年“两高”环境司法解释?
2013年“两高”环境司法解释中关于“后果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内未明确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数量,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两高”环境司法解释将“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作为认定“后果特别严重”的标准之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恰经历两部司法解释的实施期间,其违法情形符合《“两高”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依照有明确认定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情节标准的量刑处罚。
4.涉案危险废物数量如何认定?
被告人邓某平涉案的危险废物煤焦油分为售出和查获两部分。根据证言、邓某平自己以及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法院认定加工出售200余吨煤焦油。该部分,邓某平等人采取了非法加热、分装等处置行为,导致有毒有害物质大量外泄,对环境已造成严重污染,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另外现场查获的453.08吨煤焦油,虽有毒有害物质可能泄漏,但未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因此该部分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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