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宏华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钱山乡芝桥村北边46号
身份证号:36242919791102301X
我分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路环罚字[2017]第9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分局现催告你立即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我分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路环催字[2017] 9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分局(联系电话:82409131)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分局将依法向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路桥分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