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重申严禁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的均不得置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置换比例要继续执行不低于1.25︰1的要求,其他地区由等量置换调整为减量置换。 本报记者邓佳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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