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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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依托课题研究推进地方立法
专家提出建议,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提供科学支撑
 

本报记者蒋朝晖

记者从日前召开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课题成果专家咨询会上获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多方推进制定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望成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是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重点研究课题之一,由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工委)和西南林业大学共同承担研究任务。课题组组织云南省长期从事和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知名专家和研究人员,经过半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长达6万余字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分析了我国以及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现状,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云南省加快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分析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空缺的基础上,提出了云南省地方立法的基本思路,确立了地方立法应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

咨询会上,由中国科学院院士孙汉董担任组长、来自14家单位1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认真听取课题汇报并进行质询和讨论,形成了咨询意见。

云南是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全球重要的生物物种基因库。专家组认为,云南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在全国率先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既是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客观需要,也体现了云南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生态文明建设新思想新理念,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守护国家战略核心资源的重大责任和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责任的担当。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课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具有重大意义。课题研究报告立意清楚、目标明确、内容全面,提供的资料详实、数据可信,与实际结合紧密,是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成果,将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提供重要的科学支撑。

专家组指出,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在国内尚属首次,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制建设研究中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示范性,不仅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专家组建议课题组充分吸收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研究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后上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并希望尽快制定颁布《条例》。

据了解,2015年以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进程,环资工委建议常委会将其列入当年专题调研计划。云南省人常委会领导亲自带队,先后组织四次省内调研、两次省外调研,向常委会提交的调研报告建议尽快将《条例》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云南省政府将《条例》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条例(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这项立法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之中。

■ 开门纳谏

立法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势在必行

查短板找差距,开言路寻对策。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课题成果专家咨询会上,与会专家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报告,结合地方实际,畅所欲言,有理有据地对进一步完善研究报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禁止随意种植有害物种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研究员杨福泉:近几年来,大量宗教信仰者盲目放生一些有害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建议开展控制这一类行为的立法研究,禁止随意种植、养殖、销售、扩散有害物种。对各民族传承的一些保护与使用林木等森林资源的做法,该保护的要保护,该禁止的要禁止,该鼓励的要鼓励。

云南大学教授陆树刚:原始森林是飞禽走兽的最后家园,凡是涉及原始森林的项目都要用放大镜去看是否有不利影响。林下种植草果对生物多样性破坏很严重,建议研究报告为立法设立相关禁止性条款提供依据。

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口岸核心能力专家组成员赵文:课题研究报告对外来入侵物种侵扰性阐述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分量。建议研究报告把防范外来入侵物种作为一个重要章节,为其它立法提供依据。

云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杨志新:云南省边境线长、相邻国家多,建议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管理。同时,建议加强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和落实;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坚持开放性保护,鼓励民间公众组织参与保护。

西南林业大学教授杨斌:作为立法建议,应该注重对境外引种物种风险评估。

赋予地方保护生物多样性立法权

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院教授侯明明: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得不好,根本原因是发展和保护的关系处理不好,部分执政者顽固地坚持用资源换发展,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克服这种短期行为。要赋予地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立法权,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可以通过地方立法保护特有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比如,元阳县的地方水稻品种就应该严格保护,不能因种杂交水稻使其遭到淘汰。

突出地方立法研究重点

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法学博士张均: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立法对策,最关键的是怎样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重点应该在地方立法研究上,研究报告缺乏一个明确的结论。应该分析国家和地方立法的权限,提出目前还缺哪些地方立法。

注重增强条例可行性

云南省政府研究室副巡视员、研究员简光华:要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的角度和参加审议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在云南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必要性、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地方立法的依据、地方立法的基础和条件、地方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五个方面,对研究报告进行充实和完善。

云南省委党校、云南行政学院生态文明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盛世兰:研究报告要说清楚云南省在立法过程中已经做了什么,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明确必须放在省级层面立法;说清楚云南省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面临的矛盾和实际问题,明确必须通过立法解决。一部条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必须明确通过立法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哪些问题还不能解决,提出对策建议和思路;明确哪些制度规定必不可少,哪些可原则性提出,增强条例的可行性、操作性和执行力。

敢于打破现行管理体制

云南省林业厅副巡视员王哲:在没有上位法、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云南省十年前就已开始做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基础研究,这是立法创新,立法引领改革。目前,部分研究成果已经被纳入其它地方性法规草案中。建议研究报告更加突出立法研究的最终立法建议,如建立起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等;要在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前提下,敢于打破现行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下的有关条条框框,在立法建议上再大胆一些。

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吴学灿:建议开展课题研究应与时俱进,研究报告在立法建议对策上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研究要立体化,每个章节都应该有小结;报告中专业术语提法应该与权威语言表达一致。

西南林业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吴松:云南省立法规范生物多样性保护势在必行,课题研究意义重大,体现了五个结合:立法机关和科研院校相结合;理论研究与立法探索相结合;把国家法规与地方条例相结合;生态保护优先与资源适度开发相结合;立法保障与教育振兴相结合。建议课题组进一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吸收与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研究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后,拿出高质量的报告上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要加快立法进程

云南省环保厅自然处处长、正高级工程师夏峰:当前,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矛盾依然突出,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不强、措施不力、办法不多、成效不大,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保护生物多样性任务十分繁重。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系统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内容和制度,理顺关系,更好地促进云南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立法研究对于推动《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加快进程,早日出台《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科学院院士孙汉董:云南省率先出台一个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非常必要,尽快出台这一条例非常重要。课题组应根据专家建议尽快与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进行对接,对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争取早日在全国拿出省一级示范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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