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全胜: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72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05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张质铎: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46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7】第12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徐波: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56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7】第08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姜小伟: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68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07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谢再波: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75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04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瓦房店鑫钢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52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
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09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大连瑞山轴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53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
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10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宁甲堂: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81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15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
刘志忠:
因你未履行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瓦环罚决字【2017】第082号)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依法向你催告。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辽宁大连瓦房店市新华路1号环保局,联系电话:0411-6651690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瓦环罚决催字【2018】第16号),逾期视为送达。请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之日起三日内到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