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志明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九溪乡金鸡村莫家组
身份证号:430725196810203970
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丽环(莲)罚字〔2017〕4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立即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你,我局现依法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丽环(莲)罚催〔2018〕6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联系电话:0578-2051232)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