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琳琳3月7日北京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刘志新建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一些不适宜、不完善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便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
刘志新建议,确立森林分类经营制度。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经济林两大类,在管理方式、投资方式、生态补偿等方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
建立森林资源监测制度。以制度保障和推动森林资源监测,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在新《森林法》中明确森林资源的概念,即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林内的所有植物、动物、生物;林内枯立木、枯落物、土壤等。
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比如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四十四条规定“责令违法者补种1~10倍树木”,容易出现“补种后到成活”期间的管护责任不明、补种后不成林等现象,使补种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效果。为提高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可改为“收取违法者树木补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