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83196734E):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2017〕45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现对你公司进行催告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人,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新环罚催字〔2018〕3号)。你公司应在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公司仍未缴纳应交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之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