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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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美贸易顺差看“环境逆差”
环保投入怎能这般小气?
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相结合
废弃电子产品回收需政策扶持
阻挠执法为哪般?
农村垃圾治理应贴近实际
降低污水处理成本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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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4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相结合

 

◆刘银祥

当前,个别基层环境监察部门因财力保障不到位等原因,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以罚代管的现象。有的地方以行政拘留数量或罚没款多少作为考评奖惩的依据。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背离,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环境监察办法》明确环境监察应当遵循“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严格执法和引导自觉守法相结合”的原则。环境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应该严格执法,还应引导自觉守法,实现二者相结合。要增强服务意识,适时对执法对象进行宣传教育。

一方面,环境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监察人员服务理念的教育和培养。环境监察人员是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其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执法理念,关系到行政执法权能否真正用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地方环境监察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监察人员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职业培训,采取新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环境监察人员的服务意识。

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比如,湖南省曾出台《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全面规范服务行为,把政府服务内涵、方式、机制、监督予以固定,值得借鉴。建议地方环境监察部门把执法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作为考评重要内容,形成多向的、公众可参与的评价制度,使环境监察人员将引导守法、做好服务作为价值取向。

我国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地方环境监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做到严格执法与引导守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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