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环境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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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设入河排污口将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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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擅设入河排污口将要追责

 

本报讯 安徽省合肥市近日正式出台实施《合肥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对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将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境内河流、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扩大的排污口。

同时,《办法》规定了入河排污口的监管部门和分级审批权限。监管部门方面,明确了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境内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及指导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承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部门,按《办法》规定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权限上,明确了在南淝河、派河、十五里河、杭埠河、丰乐河、裕溪河、白石天河、兆河、滁河等干流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由市水务局审批;在其他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法》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入河排污口的退水水量水质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性监测。发现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李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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