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3上一版  下一版4
 
新时期资源综合利用要有新突破
扛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任
开展污染源普查要因地施策
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刻不容缓
古为今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6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刻不容缓

 

◆沈胜学

生态环境部前段时间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2018)》显示,2017年,全国机动车四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算为4359.7万吨。其中,非道路移动源共排放二氧化硫(SO2)90.9万吨,HC 77.9万吨,NOx 573.5万吨,PM 48.5万吨;NOx和PM排放与机动车相当。

我国2017年船舶保有量比2015年减少了1.9万艘,但是非道路移动源排放的SO2、HC、NOx、PM 却均比2015年有所增加。由此可见,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刻不容缓。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一是切实摸清底数。当前,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各地可依据相关部门掌握的非道路移动源台账,结合污染源入户调查,组织普查员上门入户核实,并逐台登记机械型号、排放标准、使用单位(个人)等信息。针对农业机械分散的客观情况,在入户调查过程中,普查员要积极与村干部、环保网格员搞好对接,防止遗漏。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管辖的行业,选取几种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调研,对其排放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摸清污染物排放量。在此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可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数据库,为政府统筹兼顾制定控制和治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落实备案登记。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需要登记上牌,建议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对于已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结合污染源普查核实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对备案登记、符合排放要求的发放排放标识并要求张贴在机械显著位置,以此作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法“身份证”。在一定期限内,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到所在区(市)县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技术资料、排放状况等相关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放标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三是划定禁用区域。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近期,四川省成都市、山西省太原市、山东省聊城市等地结合自身实际,均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对禁用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四是加强执法检查。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执法检查,新车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已经进入销售市场的,及时予以召回;涉嫌排放数据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格查处。加强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执法检查,对于未备案登记或与备案不符、排放不合格、使用不符合要求油品、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在禁止区内作业的,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对使用低劣油品的,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采取溯源倒查的办法,严厉查处各类非法生产和销售劣质油品的行为。对排放不合格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者)落实生态环保责任,按时完成整改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作者单位:福建省厦门市环境执法支队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