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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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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7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廊坊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考核问责
连续6个月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乡镇长免职;年度内各月均倒排前十名,乡镇党委书记免职
 

◆本报记者 张铭贤 通讯员 樊博 陈正 卢艳丽

河北省廊坊市日前加强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的落实,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新发现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问题较多的乡镇、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实施问责,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廊坊市2018年县(市、区)及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廊坊市将辖区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分3组进行排名考核。对年度内一个月在各组倒排第一名的,予以500万元处罚,由政府主管负责人在市级媒体公开作检查;连续两个月倒数第一,予以1000万元处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公开作检查;连续3个月倒数第一,予以1500万元处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公开作检查;连续4个月倒数第一,予以2000万元处罚,给予政府主管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连续5个月倒数第一,予以2500万元处罚,给予政府主要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连续6个月倒数第一,予以3000万元处罚,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

对年度内连续6个月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对乡(镇)长予以免职。年度内各月均在各组倒排前三名的乡(镇)和全市倒排前十名的乡(镇),由县(市、区)委对乡(镇)党委书记予以免职。

同时,出台的《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量化问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的问责范围,包括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党政主要和主管领导;各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县直有关责任部门主要和主管领导。重点问题包括“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治理、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扬尘整治、秸秆垃圾焚烧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错峰(时)生产等8个方面。

此外,《暂行规定》重点对实施问责条件以及问责处理措施作了详细规定。比如,在出现未按要求完成省、市大气办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10个,或者省级执法督察组一个月内发现重点问题数量超过20个,或者连续6个月位于各组空气质量排名倒排第一名等情形时,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委书记、廊坊开发区工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公开约谈,并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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