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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通报7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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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数据造假,私设暗管排污,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
银川通报7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崔万杰银川报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环保局近日分两批通报了7起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包括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私设暗管排污、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违法排污案各一例,夜间违法施工行政处罚案3例。

监测数据造假,宁夏蓝星水务被罚款8万元

2017年7月,银川市环保局在一次突击检查行动中发现,宁夏蓝星水务有限公司擅自停用COD在线监测仪水质采样泵,致使监测仪无法采集到总排口废水进行监测;COD在线监测仪未完成正常测量的情况下,设备采样管被拔出连接至自备水样瓶,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银川市环保局将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证据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处于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同时,银川市环保局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万元。

该案是“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银川市环保部门查处并移送的“第一案”。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足额缴纳了罚款。

私设暗管排污,永宁北控水务相关责任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3月6日~3月7日,银川市环境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永二干沟沟边堆积了大量泥态物质,颜色发黑,结合周围环境和堆积物特性,初步认定附近有企业采取类似于暗管的隐蔽方式将污泥(固体废物)排至永二干沟。

执法人员立即沿沟展开勘察,当查至永宁北控水务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时发现,该处排放口有含泥废水排放的痕迹。执法人员当即对厂区内雨水管网仔细检查,发现该公司几处雨水井中均有黑色积泥,其中一处雨水井与污水井之间设置了两根直径约150mm的管网,将两井连通,污水井排放口用编织袋临时封堵。执法人员拽取编织袋,只见大量污水及污泥通过管道从污水井流入雨水井,最终排至永二干沟。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涉嫌利用暗管排污、逃避执法监管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还对永二干沟堆积污泥和企业厂区遗留污泥分别采样监测。同时,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企业立即拆除暗管。

银川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至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据介绍,该案是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银川市水污染防治“第一案”。

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宁夏福泽鑫涉嫌污染环境罪

2017年7月,灵武市环保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宁夏福泽鑫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收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经营废旧铅蓄电池,并将铅酸蓄电池废液排放至院内西南侧一个约3米见方的砖砌蓄水池中。

随后,环保公安对其进行联合查处,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查实企业存在非法收购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并通过蓄水池内暗管、抽水泵将地下水注入电池电解液,被稀释的电解液通过闸门控制直接排放至排水沟中的违法行为。

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废旧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电解液,均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灵武市环保局立即展开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由灵武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过磅称重,废旧铅电池总量为615.16吨(其中已打孔排出废酸的电池316.92吨),废酸电解液2.62吨,现场对涉案物品全部进行扣押。根据相关规定,灵武市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办案人员表示,此类案件案发地多集中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偏远、隐蔽地段,案件当事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几种违法行为仍停留在模糊的概念上。

目前,该案当事人正在被取保候审,案件尚未结案。

违法排污,宁夏泰瑞制药被限制生产

针对宁夏泰瑞集团下设的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以来,银川市环保局均依法严厉查处。截至2018年5月底,共下达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限制生产决定书,罚款共计81.9万元。其中,对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罚款50万元并责令其限制生产,对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罚款31.9万元。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均未按时缴纳罚款,经工作人员督促催缴,该单位于6月6日已足额缴纳罚款。

据了解,2017年8月22~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组织臭气浓度、氨和有组织臭气浓度、氨排放现状进行了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臭气浓度值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银川市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责令上述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规定,对该单位实施限制生产,责令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限制生产,生产负荷不得高于50%。

夜间违法施工,3家企业被责令改正违法施工行为

为确保广大市民有良好的生活、休息环境,银川市连续开展系列执法行动,对夜间违法施工作业行为加大监察频次和查处力度。

检查中发现,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夜间23时40分、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夜间23时20分、宁夏开元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夜间0时26分,进行高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3日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确因抢修、抢险连续作业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0个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上述3家企业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夜间施工并造成噪声污染。银川市环保局依据《条例》,分别对3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施工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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