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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绿色价格激发城市垃圾减量化内生动力

 

◆刘瀚斌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至2020年底,全国城市及建制镇要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要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价格机制的健全,有望解决我国城市垃圾日益增长的难题。

当前,我国“垃圾围城”现象仍比较严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强化相关法规标准和健全政策体系之外,当前最值得探索并完善的,便是如何更加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解决这一顽疾。而赋予垃圾以“价格”信号,则可以及时有效地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纠正粗放生产、过度消费的生产生活方式。而我国在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机制建设方面也相对滞后,本次发布的《意见》,目标正是在于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从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其实早在2002年,发改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其进步意义就在于通过收取垃圾处理费,使得“扔垃圾”这一行为不能任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过度浪费的行为。但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将生活垃圾收费作为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强制性;而有些地区则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多是自愿缴费。且各收费主体不同,有些是住建、城管部门,有些是环卫、市政部门,还有一些是街道层级收取,导致这一收费机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不够,征收率偏低。此外,由于管理方面的滞后,无法撬动社会更多资本加入,垃圾处理费用的金融属性没有显现。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城市垃圾收费的目的,不是增加部门收费而是增强民众资源节约的生产生活理念,是为了增加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其次,在征收主体方面要统筹为一家,可以是市政环卫部门或者是城市住建部门。第三,应明确征收标准,这个标准要结合不同城市的地理位置、发展阶段、人口规模、垃圾处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切忌全国“一刀切”。收费标准的设置要能抵消日常垃圾清运处理的成本,还能带来一定的盈利,从而吸引有实力的企业介入,用专业化技术解决垃圾问题。最后,要建立融资平台,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入垃圾处理的事业中。

正是总结了以往收费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有益的经验,本次新的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始终贯穿了“污染者付费”和“激励约束机制”两大主题,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能激发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意见》要求“垃圾收费要全面覆盖成本且要有一定合理的盈利”,这为政府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方面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更多渠道。以往的垃圾处理收费往往价格低、回本周期长,除了一些大型国企参与,民企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因此,需要通过新的、匹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收费机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并能够回本盈利,解决政府投入缺口大的问题。

第二,收费机制覆盖城乡区域,凸显公共服务均等化。《意见》指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将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也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涵盖了城市和乡镇。事实上,“乡村振兴”作为中央一号文件,其中对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一项便是农村垃圾的分类和清运。针对农村垃圾也要建立处理收费机制,使得村民有意识在个人生活和劳作中减少垃圾的产生,这体现了城市扩张中不能让乡村沦为城市垃圾回收站的政策制定初衷。

第三,对于“垃圾分类”行为的激励性增强。新的收费机制目标是“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有效方法,便是在源头开展“垃圾分类”。我国多年来提倡垃圾分类,但收效甚微。因此,本次新的垃圾收费机制对“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而“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这些规定将对分类行为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进行分类的人少缴费,就是相应得到了合理收益。在垃圾总量和结构上同时降低,这才真正契合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最终目标,同时也为后续的清运、中转、末端处理减轻了压力,使得垃圾焚烧中热值提高、发电能力提升。

总之,通过建立价格机制,能够逐渐使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成本向起始端靠近,使得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垃圾通过分类、收运、中转、填埋、焚烧等各环节都有价格信号,便于监管单位通过“价格”这一直观信号发现哪个环节效率低,实现让污染者、使用者付出相应成本,从而激发全社会节约资源的内生动力,转变为科学集约的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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