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进一步细化了赔偿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自治区、设区市两级政府管辖范围,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以及整个工作的流程。
根据《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方案》明确,一是修复优先。赔偿义务人以自行清除污染和修复环境为首要任务,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进行污染清除和生态修复并达到磋商确定的修复效果的,清除污染费用、生态修复费用可以不纳入赔偿范围;不能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二是磋商优先。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先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赔偿义务人不愿意磋商或磋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下一步,广西将加强案例筛选,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工作,切实维护好广西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 韦夏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