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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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8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福建立法保护绿水青山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本报记者魏然福州报道 日前,《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第一的发展理念”首次写入福建省立法。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孕育地,也是践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先行省份,始终倡导“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谈及该条例的必要性时表示,形成一部从整体和全局规制生态文明建设的牵头抓总的基本法规,以解决单靠分散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调控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为制定出台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措施提供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条例(草案)》充分吸收福建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成熟经验做法以及调研中获取的基层经验,尊重基层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努力将其中的好做法转化为法规形式予以推广施行。如福建水土保持治理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形成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长汀经验”。

《条例(草案)》对水土保持治理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计划,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开展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岗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引导社会资本用于水土流失防治。

《条例(草案)》对生态经济发展也作出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和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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