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北京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在石景山法院宣判。因收储废机油造成土壤污染的6人,被判决赔偿污染土壤修复费共计近12余万元。其中二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等自2017年6月起在北京石丰桥下平房院内实施污染环境的犯罪。据指控,2017年6月至10月间,闫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邹某等5人收集废机油,并通过添加水、火碱等将废机油制成脱模剂出售给建筑工地使用。2017年10月14日,当闫某再次向邹某等人收油时被当场抓获。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及其他含废机油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对土壤、地下水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据统计,6人因废机油倾倒、贮存、处置不当,造成遗撒和渗漏,对土壤造成污染,需修复土方量共计322.38立方米。每立方米土壤修复处理成本为400元。对查获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共花费284270元。
北京石景山区检察院遂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指控两人犯污染环境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闫某、邹某等6人承担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闫某、邹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并支持民事诉讼请求,判决6人共赔偿应急服务费85386.6元,土壤修复费共计近12.9万元。 张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