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催字﹝2018﹞35号
侯继军:
本机关于 2018 年 3月16日对你作出三环罚字【2017】102号处罚决定书,要求你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位于海游街道上坑村马岭岙的废料加工点废塑料破碎清洗项目停止生产;2、不得利用渗坑排放废水;3、合计罚款六万六千元,你加工点已拆除搬离,但未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罚款六万六千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加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请将罚款缴至三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207071129000005093。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本机关联系方式:83383703。
三门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