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身份证号:342123197703253912):
我局于2018年2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蓬环罚字[2017]K03号),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处以罚款陆万零捌佰陆拾元。你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现对你进行催告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决定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蓬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蓬环催字[2018]K05号)。你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仍未缴纳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蓬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