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环境管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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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施行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新增取水许可

 

本报记者张铭贤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印发的《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控制地下水取水许可,限制取水总量。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按比例核减其所在县(市、区)其他地下水取水单位的取水许可量,进行合理配置。

此外,在审批权限上,《管理办法》规定,“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上,《管理办法》规定,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有效期限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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