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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奖惩并用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按环境信用等级 实施差别化金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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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肥奖惩并用力促空气质量改善
连续两年达二级标准的将奖百万
 

本报讯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近日发布《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今后,对于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开发区,合肥市政府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是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开发区分级筹集。大气污染物考核数据采用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统一发布。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年底统一结算。PM10、PM2.5浓度较去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开发区,需向市级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补偿资金年终结算时,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高于目标下降幅度50%的县(市)区、开发区,按50%进行补偿;对年度目标未完成,且PM2.5平均浓度下降幅度低于目标下降幅度50%(含50%)的县(市)区、开发区,不予补偿。

对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将有相应奖励,季度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周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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