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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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安市人大提交审议修改环保类法规
城市饮用水源污染处罚上限达100万元
 

本报记者王双瑾西安报道 记者近日从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议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后将加大城市饮用水源污染违法处罚力度,处罚上限至100万元。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改决定明确了该市城六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西安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当地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养殖业。同时,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将处罚上限提高至100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增加了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30%进行罚款的内容。

其中,关于西安市最主要的饮用水水源地——黑河,在提交审议的修改决定中明确了黑河饮水系统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将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此外,还对《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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