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地方读本
3上一版
 
山东潍坊绘就气质改善路线图
潍坊全面实行河湖长制
彻底整改督察反馈问题,确保不反弹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潍坊为土壤污染防治立规矩
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无价 损害担责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本报讯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山东省潍坊市制定印发了《潍坊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潍坊建设。

根据《方案》要求,潍坊市将在2018年年底,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案例实践,积累有益经验;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其他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情况时,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使用,主要是经磋商或诉讼后,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损害结果发生地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张涛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