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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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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法规
规范政府和行政相对人行为
 

◆本报通讯员陈昊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酝酿3年之久的《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继《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后,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也是全省有立法权的市中,第一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部门责任

据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俊荣介绍,“该《条例》从立项到出台历经3年时间,由于生态条例没有直接的上位法,其依据的上位法分布在20余部单项的法律、法规当中,并且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具有较大的立法难度。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不追求速度,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终获得省人大通过,可谓是‘三年磨一剑’”。

据了解,东莞现有各类污染企业面广量大,且分散分布,多年的排污和破坏也导致其形成脆弱的生态圈,使东莞环境和地理优势无法高效发挥,成为制约东莞城市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障碍。《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东莞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和深入,助力东莞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有利于引导生态产业的发展,促进东莞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部门责任,有助于生态文明建设措施的落实。

规定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

《条例》共六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呈现出三大突出特点。

《条例》根据东莞市实际情况,吸纳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文件精神。如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新理念的规定;在第四章“监督考核”中明确了人大、政府、社会和第三方等不同主体的监督职责与权利,还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序实施。

该《条例》不仅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也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比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重点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设置了9个方面的情形,并对应规定应负的行政法律责任。

《条例》还在第二章“促进措施”中对东莞生态文明产业导向和产业引退做出规范,凸显本地特色。《条例》明确东莞市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产业引退方面,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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