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由于车辆侧翻导致油料溢出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车主、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作为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赔偿大连市高新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处置费共计136万余元。至此,历时4年多由突发环境事件所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应急处置案件,迎来终审判决。
2020年1月1日,一辆满载29吨危化品油罐车,在行驶至大连市高新区龙王塘街道龙王塘村顺龙路时,因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发生燃料油泄漏事故。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高新园区管委会紧急组建了应急队伍,在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和大连市海事局的指导下,顺利完成了应急处置工作。
事后,根据3家应急处置企业和龙王塘街道报送的清理费用并经区财政委托的三方机构结算审核,应急处置费用确定为136.8625万元。
因事故车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迟迟未支付处置费用,按照《侵权责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高新园区分局作为原告就高新区管委会先行垫付的用于抢险清除油污应急处置单位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向大连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1月15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高新园区分局作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具有一定独立性,符合有权主张赔偿的主体的规定,是适格的原告。判定车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6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新区分局为进一步维护公众、企业、政府的合法权益,也提出了上诉。
经二审法院审理,对案件性质、追偿主体资格、追偿单位权利义务、诉讼程序、现场应急处置程序等环节进行了明确。二审法院对136.8625万元追偿款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款,并驳回被告的上诉请求。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公众、企业、政府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得到彰显。
吕佳芮 李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