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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危废案件移交证据不足怎么办?

 

◆李合敏

基层环保部门在向司法机关移送危废案件时,因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侦查的现象经常会发生。笔者认为,在移交过程中易出现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紧密。因危废污染构成刑事犯罪的,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等多部门密切配合。但往往因协调不够,难以形成执法合力,使证据收集不规范。

二是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取证方法不科学。相关设备投入不足,致使在危废的检测上大多依靠pH值,对重金属或者危险化学品没有更科学的检测手段,取证时缺少必要的环境监测设备。

三是危废采样程序不规范,影响证据链条完整性。危废鉴别技术规范(HT/T298-2007)对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对规范的执行易随意,如危废移交案中应采集样品至少5份,也应有排污单位或者其他见证人的签字,缺一不可。

以山东省茌平县为例,2014年7月以来已成功移交环境污染案件5起。结合工作实际,笔者对移交危废案件建议如下:

举一反三,全面查找各项环节疏漏。要定期协调有关部门对危废处置流程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梳理,健全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如山东茌平县2014年9月查获一起危废运输案,企业主未经批准,将废液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个人。之后,环保部门对所有危废运输的个人或单位进行登记,并随时监控其运输情况。此外,可对司法机关办理危废案件的处理情况、衔接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加大设备投入,提高危废检测水平。设备先进与否关系到对危废的检测水平,还牵涉到对危废污染的治理情况。只有明确污染物性质,才能有针对性地消除影响。因此,要尽量配置先进的危废检测设施,使取证方法更科学。

定期进行执法规范化培训,增强及时固定收集证据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危废电子检测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茌平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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