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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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安徽制定行政公益诉讼细则
政府部门不作为可被诉
 

本报综合报道 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或国有资产流失,谁来对其督促乃至提起诉讼?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安徽省日前出台细则,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南。

安徽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定的全国13个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省之一。为推动试点开展,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共同研讨,形成《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起诉与审理、撤诉与上诉、判决和执行以及法律监督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据了解,由于法规依据模糊,之前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存在障碍。安徽省此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和公众,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三大领域的行政公益案件提起诉讼。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安徽省规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或者依法履职。

“收到检察建议的行政机关,如果在一个月内仍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院就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位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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