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宣传教育奠定了基础。针对“十三五”环保宣教工作,建议环保主管部门切实保障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更加健康地发展。
在国家环保立法的基础上,各地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地方环保宣教立法,制定切合地方实际、具体可操作的政策,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特别是要主动公开各类老百姓关心的问题,让公众随时可以了解环保相关的工作动态和资讯,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与社会各界关注环境的组织和人士对话,通过座谈会、研讨会、一对一交流、上门走访等方式,加强交流,增强互信,建立机制,畅通参与渠道,更好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环境保护。
目前,部分地区环保类社会组织不属于四类直接登记组织,建议环保主管部门加大扶持基层环保类公益组织的组建和发展的力度,推动高校、中小学校建立环保类志愿服务组织、兴趣小组等团体。同时,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综合能力的培养,就如何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研究探讨,从理论和实践上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能力。
加大政府在环保宣教类项目上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环保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合作,探索环境教育课程购买社会服务的模式,提高中小学环境教育质量。
此外,建议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对公众参与环保宣教工作效果的评估,对于做得较好的要总结模式,予以表彰鼓励,并加以推广。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巴渝公益事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