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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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依然是环境执法主基调
生态补偿立法时机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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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企业和部门环保责任边界
尊重自然,推进大部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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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3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代表钱月宝建议
厘清企业和部门环保责任边界

 

本报记者童克难北京报道 “当前生态环保制度方面还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特别是企业(包括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和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尚未完全厘清。”正在北京参加2016年“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钱月宝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钱月宝认为,在当前全国特别是东部地区,环境监管力量事实上无法满足面广量多监管对象和繁重任务要求的现状下,环保部门由于具有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导致责任追究“无边界”,一旦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因各种因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造成一定损失或社会影响后果的,环保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往往被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特别是基层一线环保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履职风险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存在“无所适从”的感觉。

对此,钱月宝提出两方面建议:

第一,进一步研究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和奖惩措施。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例如加快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进程,尽快建立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推行企业环境保护“一证式”管理,将涉及企业环保管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落到实处。

另外,强化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创新,例如加快推行企业绿色信用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绿色信用体系,借助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杠杆,激励与约束企业,对企业利益进行调节,倒逼企业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第二,参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4号),尽快研究制定出台负有生态环保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的文件政策,最大限度上厘清部门履职尽责的边界,从而为生态环保事业更加健康平稳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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