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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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椒江环保与公检法部门联席会商案件办理
要将环境污染案办成铁案

 

本报通讯员罗华熹 记者晏利扬 台州报道 环保部门好不容易查处一起环境违法案件,却因证据不清等诸多问题致使庭审败诉,案件办理陷入僵局。如何才能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环保分局日前邀请台州市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以及市环境监测站等相关部门,组织召开2016年首次部门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蒋某非法处置危废案。

据了解,今年2月底至3月初,椒江环保分局联合海门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门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查获了一起位于海门街道赞扬村的非法处置危废案,这也是当地今年查获的首例非法处置危废案。犯罪嫌疑人蒋某以回收塑料垃圾作为掩护,回收汽车4s店等单位的废机油桶。其回收的部分废机油桶经清洗后重新装瓶,假冒正品机油卖给润滑油销售点。另有部分废桶经粉碎清洗后,作为废塑料粒进行出售。经环保部门现场过磅定量,蒋某的加工场地堆放有废机油桶10.028吨,存有废机油1.53吨,按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我们曾于2014年办理过一起王某非法处置危废案,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证据不清等诸多问题,致使一审败诉,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椒江环保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吸取经验教训,明确此类案件的办案流程和工作要求,确定必需的支撑证据,确保本案及未来类似案件办理到位。

当天的联席会议上,各部门负责人相继表态发言,以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地区典型案例为依据,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也指出了本案办理中存在的一些漏洞。

在非法处置危废数量的判定方面,台州市环保局固废中心负责人指出,废机油桶明确属于危废,其他废油沾染物也属于危废,但在危废数量认定上必须明确废桶量和废油量,并在笔录等文字证据上体现出来。在如何确定当事人非法处置的机油已进入外环境方面,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应在明确当事人非法处置危废达3吨以上的基础上,体现当事人非法处置危废的实际危害,明确当事人非法处置的危废确实有部分已进入外环境。台州市环境监测站也提出建议,认为可以进行模拟还原实验,来确定废油在处置过程中的最终流向。

会议中,各部门最终达成共识,明确了合法合理的办案流程和所需证据链。会议结束后,环保、公安执法人员根据讨论结果,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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