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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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五十起 公诉九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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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审结1067件污染环境案
判刑之后还有哪些责任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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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公布五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情况
判刑之后还有哪些责任要担?

 

本报记者刘晓星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集中公布了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情况。这5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均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提起,其中3起胜诉,两起达成调解。

这批案件是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起到了协同保障公益私益、加大违法成本的警示作用。同时,案件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有效保障。在损害赔偿方面充分利用专家辅助证人制度,为科学、客观地评估损害结果进行了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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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怎样有效衔接?

记者了解到,徐州中院集中公布的这5起案件均涉及个人非法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并将生产中产生的含酸废水直接排放至水坑或河沟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7月~2015年4月,被告人卜某果、卜某全、卜某传在丰县常店镇卜老家村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酸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外集水坑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8月~2015年2月,被告人陈某亮在家中非法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酸废水直接排放到院外的河沟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2月~2015年1月,被告人孙某、张某民、刘某华、史某英、秦某芹在丰县凤城镇张五楼润丰织造厂内从事酸洗氧化加工,将生产产生的废酸排放到厂外水渠内,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9月~2014年11月,被告人郭某峰、李某英在家中从事酸洗、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院外水坑内,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3年8月~2014年5月,被告人刘某山在丰县常店镇卜老家村非法进行金属件电镀加工,将生产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液直接排放到卜老家村河水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

2015年12月20日,这5起案件由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涉案的11名被告人均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在法院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后,绿发会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损失费用。这也是徐州中院立案受理的首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徐州中院审理过程中,有两起案件——绿发会诉孙某等人、郭某某等人的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孙某、郭某某等人深刻认识到其非法排污行为对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公开致歉并自愿按原告主张的数额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同时,各被告自愿在赔偿之外,缴纳一定数额的生态环境捐助款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经法院审查,上述两份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已依法在徐州中院网站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

徐州中院对其余3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进行审理后判决4名被告分别赔偿4.8 万~12.24万元不等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要求各被告在徐州市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

不难发现,此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的这5起案件都是在污染环境刑事责任宣判之后,社会组织针对污染者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根据梳理统计,在去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其中有40%左右的被告是在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又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数据与绿发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部分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相符。

环境公益诉讼为何紧跟污染刑事追责之后?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这是为突破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的“走捷径”。借助已有的刑事判决,省去了司法诉讼过程中最为烦琐、艰难的重新取证、鉴定等环节。

对于这种做法,马勇结合过去几年绿发会进行的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分析道:“我们提起的一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追责之后,大多是对生态环境损害很大的典型案例。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形成合力,让这些污染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进行民事损害赔偿,从而大幅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从案件的操作层面来看,这类公益诉讼可能更为顺畅。因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可以直接拿到公益诉讼中来用,大大减轻了社会组织的举证压力。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如果基于已被判罚的事实,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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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联合原告机制意义何在?

如何发挥不同诉讼主体的优势以保证诉讼的顺畅进行,是摆在环境公益诉讼面前的重要议题。

此次,徐州中院集中公布的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均由绿发会在前期调查取证阶段就积极联系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发函的形式请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徐州检察院及时反馈、支持配合,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了相关刑事案件证据,最终被法院确认,极大地降低了绿发会调查取证的难度,减轻了经济压力。

专家表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各有优势。比如检察机关拥有法定调查权和专业队伍,行政机关具备审批管理和监察监测的优势,公众有监督、推动的作用,社会组织具备灵活机动、代表公益等优势。

有专家说,联合原告机制的意义就在于,针对某一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不同原告通过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在耗费同等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

从举证过程来看,原告需提交的证明环境被破坏或者受污染的证据,既包括采样检测结果、涉污企业的生产台账、排污记录等,也包括刑事卷宗、刑事判决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环境受到污染及被破坏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请求检察院支持的联合机制,能够在证据方面得到检察机关的重要协助。”马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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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公益诉讼资金瓶颈难在哪儿?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为了证明损害后果并确定修复费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和治理方案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了解,环境污染虽然具有一定的直观性,但大多数情况下,损害后果及修复费用的鉴定难以由法院直接衡量。对已实际发生的修复、除污费用,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对损害后果不明确及修复费用不确定的,需要结合司法鉴定及专家意见后确定。因此,证明损害后果及环境修复费用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使用比例最高,其次是第三方处置方案及治理预算。

但是,高额的司法鉴定费用一直是横亘在环境公益诉讼面前的一道鸿沟。

去年被称为环境公益诉讼元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尽管民政部公布的、具有相关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共700多家,不过马勇透露,真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并不多,去年全年共有10家,今年到目前为止仅有11家。

正如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所言,全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有700多家,但大部分是官办的社团组织或行业协会,因此提起诉讼的意愿不高,即使有意提起诉讼,也存在“有心无力”的问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较高,导致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大、成本高却没有收益。”马勇说。在这一批集中公布的5起案件中,绿发会提起诉讼时积极引入专家辅助证人的方式,请专家出具意见并出庭作证,获得了积极反馈。

“一方面,专家辅助证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专家的出庭作证,可以成为法院的判决参考。另一方面,引入专家辅助证人的做法能有效节省鉴定费用,减轻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资金压力。”他说。

想要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缺少资金支持怎么办?民间环保组织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创新。比如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福建南平矿山生态破坏案,就是由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资助的。

记者了解到,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是自然之友环境公益诉讼行动网络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对环境公益诉讼个案的支持。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这一基金。

据介绍,目前基金的重点支持领域是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调研、取证阶段,每人每案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项目周期不超过6个月。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受款机构的法定代理人和自然之友共同签署协议。日后提交相应的项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和评估。

在采访中,一些业内专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的建立开辟了一种途径,鉴于现实中此类案件往往陷入资金困境的现状,未来可以探索从每件胜诉案件的获赔金额中提留一定比例充入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同时,基金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其他来源。”马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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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赔偿金成为“僵尸资金”?

目前,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用途有两种:一是直接用于治污;二是将其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专项污染治理。

那么,这两条途径是否可以拓宽?比如对污染源附近长期受影响的居民有无后续补偿,环保公益组织已支付的鉴定费、律师费能否从中支付,获得赔偿的资金是否全数进入地方政府财政专户,如何对专户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公开便于监督等问题,仍亟待解决。

如若赔偿金的使用不公开、不透明、无法切实用在环境治理上,那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本次徐州中院集中公布的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诉讼产生的赔偿金也最终走向“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马勇表示,绿发会希望能够推动业内人士加强研究,探索以专项基金来的形式管理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从而保障这笔资金能够快捷、透明、有效地运用到实际的环境修复工作中,而不是进入财政系统,甚至成为“僵尸资金”。

有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已经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看,胜诉的案件“赔偿金全额进入地方政府专门账户”或者“就地进行环境修复”,但对之加以分析便可发现其中存在可商榷之处。比如2014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两年内逐步取消。

“如果环保组织胜诉后取得的赔偿金全额进入地方政府财政专户,有可能产生后续资金如何继续使用以及环境治理资金谁来监督的问题。而要扭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当一部分是在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后‘走捷径’的局面,关键在于如何帮助环保组织,使其有经济能力单独提起诉讼。”马勇建议,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赔偿金使用方面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可以探索诉讼和解后的转移支付,对环保组织前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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