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周刊-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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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通报3起典型案件
涉及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
 

本报通讯员张铭贤 李玺尧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通报石家庄法院系统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外发布了3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

镀锌厂通过暗管排废水,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5年5月23日,贾某某雇佣两名工人在其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北白皮村的镀锌厂内加工镀锌鸡笼子。他将清洗用的有毒废水通过埋在院子里的暗管,直接排到厂子东侧一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检测,渗坑内水样的六价铬浓度为1.36mg/L。经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擅自开采建筑用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2014年10月~12月,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无极县里尚村南边的耕地开采建筑用砂,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采矿产资源共11574立方米,价值104166元。经审理,无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砍农户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

2015年6月中旬,韩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山县小觉镇后驼村寨门、下咕咚、后沟区3处砍伐其购买的韩某某、崔某某、刘某某等9户人家的树木。经鉴定,被砍伐树木共计189棵,其中用材林树木177棵,立木蓄积35.7立方米;经济林木12棵,经济林木无法确定立木蓄积。经审理,平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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