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荆州市一家电镀加工作坊的业主日前因超标排放废水获刑。这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荆州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村八组的一家电镀加工作坊,于2014年6月~2015年5月13日,在未取得行政许可和环评审批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电镀作业,并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沟渠中。
荆州市环境监测部门于去年5月,先后两次对这家作坊外排口采集水样,结果表明,其重金属铬和锌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随即,市环保局开展调查取证,并于去年6月将此案移送荆州市公安局侦办。同年11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作坊主刘某某提起公诉。
最终,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处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某当庭认罪,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记者还了解到,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拟对刘某某污染环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市检察院正在收集相关资料,完成后将正式提起诉讼。
喻妙 彭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