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刘静上海报道 上海市首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崇明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日前宣判了成立后审理的首例环境资源案。法院当庭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崇明县环保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崇明县人民法院院长米振荣亲自担任审判长,县环保局局长出庭应诉,县政府及有关乡(镇)、局(委、办)负责人旁听庭审。
据了解,2013年以来,张某在崇明县租借土地用于生猪养殖,目前仍育有1270余头猪。养猪场长期以来臭味严重,崇明县环保局接到投诉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张某的养猪场未经过环保审批,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虽然建有两个化粪池,但猪粪露天堆放,仍然污染环境,严重扰民。县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张某作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张某表示不服,他认为生猪养殖不属于建设项目,不适用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且其承包土地从事生猪养殖,属于农用设施用地,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无需申报审批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后向崇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崇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承包土地、投资建造猪舍及两个化粪池等从事生猪养殖的行为属于建设项目范畴,但其未经环保审批且未建成配套环保设施,擅自从事规模化生猪养殖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