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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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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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
采挖野生植物等行为将被禁止
 

据新华社电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天津将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列入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采挖野生植物、引进外来物种等行为。

按照《条例》,天津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的湿地,应当纳入重要湿地予以保护。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天津市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未经认定擅自使用湿地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在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禁止从事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挖砂、取土、开垦、围垦、烧荒;填埋、排干湿地;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倾倒垃圾,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引进外来物种等活动。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天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查情况。在列入天津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内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此外,天津市还将建立湿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重要湿地,实行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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