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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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株洲出台专项行动方案
联合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行为
 

本报记者刘立平 通讯员文萍株洲报道 湖南省株洲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日前联合印发《株洲市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方案》明确提出,严格检查重点行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监管隐患,整顿、关停一批严重违法的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查处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此次专项行动,切断非法转移、贩卖、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强化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案件多发态势。

根据《方案》,此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对象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医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产废单位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危险废物生产、处置情况,以及所有经营单位2014年1月1日以来的经营情况。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所涉企业逐一排查。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环保部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110”举报热线及媒体关注度高的案件线索,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做到排查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震慑一批。

《方案》强调,参加此次专项行动的执法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对于在查处环境污染违规犯罪案件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对于环保部门查处的涉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但未移送、公安部门对于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没有积极开展侦办或初查,造成事态扩大、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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