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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起污染刑事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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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两起污染刑事案件宣判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蔡新华 见习记者刘静上海报道 上海市松江区两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于近日一审宣判,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王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

倾倒废切削液污染环境,单位个人均获刑

据松江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2011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杨某担任松江区车墩镇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雇佣张某甲担任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后又任命其为生产车间负责人,负责车间生产经营工作。2011年6月,又雇佣张某乙、吴某担任生产车间操作工。

杨某所在的公司主要从事机电加工,平时会产生大量切削液。被告人张某乙、吴某经向车间主任张某甲汇报后,先后多次将废切削液倾倒在生产车间外东北角绿化带的土砌沟槽中,废液经明沟流入工厂雨水管道。而杨某明知操作工采用非法方式倾倒废切削液,却放任其污染环境。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切削液属于危险废物,系有毒物质。经松江区环保局认定,该公司生产车间东北侧雨水管落水口、雨水管排水口、厂区雨水口污染严重。

2016年3月7日,杨某、张某甲、张某乙、吴某接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杨某和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松江区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在经营机电公司期间,雇佣被告人张某甲等3人作为操作工,在生产中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和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

把危废交由无资质者处理也犯法

记者从松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另一起污染环境案发生在2016年3月29日。和往常一样,被告人王某前往新桥镇新茸路的一家公司收运垃圾。在收垃圾过程中,王某将存有危险废物的油漆桶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宋某进行处理。

次日4时30分左右,宋某驾驶车辆将上述油漆桶(共计80只)直接倾倒至松江区九新公路1788号门口。凌晨时分,被附近群众发现后举报,称重过后,桶内绝缘漆共计3.92吨。经松江区环保局认定,上述油漆系危险废物。公安机关立马对宋某实行抓捕。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绝缘漆系危险废物仍然予以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照《刑法》,对王某、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日前,判决已生效。

上海市松江区环保局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两起案件的判罚是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松江区审理判决的第一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体现了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精神。他还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加大对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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