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四川省广元市环保局日前曝光了一起超标排放废气的典型案例。2016年12月,广元在对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的监测中发现,这家公司废气排放超标,利州区环保局对其做出罚款40万元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广元市利州区环保局经调查核实,四川昭钢炭素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不同程度超标,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的规定。为此,利州区环保局依法告知了涉事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等事项。
1月18日,利州区环保局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涉事企业,涉事企业接到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利州区环保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二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月26日,利州区环保局决定责令这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张厚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