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倾倒胶水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惩处制裁到位 监督支持并行
北京检察机关提起3起行政公益诉讼
图片新闻
海宁侦办长江口倾倒垃圾案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通中院通报环境资源审判情况
惩处制裁到位 监督支持并行

 

◆本报通讯员南忠

记者闫艳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了2016年以来南通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8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据了解,南通中院不断完善集中管辖制度,打造专业审判队伍,强化与公安、检察、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行政、司法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2016年,南通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311件,审结232件,结案数比2015年上升16%。

加大惩处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类犯罪力度

2016年,南通中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2起,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起,非法狩猎犯罪案件8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3起,非法采砂犯罪案件1起,判处被告人49人(次),单位4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26人,并处罚金241万元,没收、追缴财产195.9万元。

2016年6月初某日,被告人张某经与被告人吴某某合谋,由被告人吴某某现场指挥“辽大金渔25036”船和“辽大金渔250367”船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后被告人张某、吴某某召集被告人韩某某、衣某某、王某某等人驾船出海作业,于6月~7月间先后在福建、江苏海域进行捕捞,捕得鳀鱼、鮐鱼17077箱(重量244534.1公斤),并出售给福建收鲜船。被告人张某得款34多万元。

去年7月22日,渔船在江苏海域非法捕捞时被海警机关抓获,查获捕捞所得鳀鱼410箱(重量5870.9公斤),案件告破。

被告人张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非法所得34万多元。一审宣判后,张某等5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这是我国2016年8月1日新涉海司法解释发布后,江苏海警破获的省内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非法捕捞海洋水产品,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破坏了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了海洋水产资源的持续发展。本案通过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起到了震慑犯罪、警示他人的效果,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 南通中院新闻发言人陈向东告诉记者。

突出惩处长江南通段水域内破坏生态资源类犯罪,突出惩处非法偷排、倾倒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类犯罪,是南通中院加大惩处犯罪力度的特色和亮点,为维护南通市的生态环境安全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同时,南通中院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充分考量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毁后果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需要的费用等因素。

对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均予以收缴、追缴,消除再犯罪条件,有效遏制资源环境犯罪。

坚持寓教于审,对于一般的非法狩猎犯罪,只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审结的8起非法狩猎案件中,有7起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有9人适用缓刑,充分发挥了刑法的惩罚和教育的法律效果。

依法制裁环境侵权行为

“这几年,环境资源类案件每年都在增长,不少市民对赖以生存的空气、水、土壤,甚至遇到的噪声,都有了更高的诉求和维权意识。污染环境纠纷发生后,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污染者不能举证排除损害后果与其污染行为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其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陈向东介绍道,2016年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98起,占环境资源类案件总数的85%;审结环境侵权类民事案件12起,主要涉及噪声污染、土壤污染及水污染,有9起案件的判决支持被侵权人的诉求或因经协调得到补偿而撤诉,获赔率达75%。

2011年8月11日下午6时左右,位于海安县孙庄镇韩庄村7组的孙庄燃气调压站在调压时添加的四氢噻吩泄漏,使周围空气中弥漫刺鼻气味。居住该站附近的韩某某、丁某某吸入后因头晕胸闷恶心等先后至海安县人民医院、海安县中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就诊,经诊断,韩某某、丁某某病情均属四氢噻吩中毒所致,并进行了对症治疗。

韩某某、丁某某提起诉讼,要求燃气公司对二人进行赔偿。

燃气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泄露有毒的四氢噻吩导致环境污染。韩某某、丁某某由于吸入四氢噻吩导致身体遭受损害。燃气公司是否要对韩某某、丁某某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两名原告合理的用药费用请求予以支持,对误工费问题,因两原告未能提供固定收入的证明,未予支持。对异地就医产生的增加的费用未予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燃气公司赔偿韩某某合理损失42222.4元,赔偿丁某某合理损失58183.27元。驳回韩某某、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环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通中院坚持调判结合,妥善化解环境资源纠纷。加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联合相关部门,打好组合拳,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最大限度化解涉资源环境矛盾,调撤率保持在30%左右。

同时,关于以环境侵权为名对一些公共设施肆意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甚至抱以其他目的的纠纷案件,在查清事实和相关依据后,及时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发挥民事审判定纷止争的功能。

坚持监督支持并行,提升环境执法质量

2015年11月,启东市环保局根据信访举报,对原告尹某某位于启东市王鲍镇二厂村29组27号经营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原告尹某某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所产生的猪粪、猪尿等废弃物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被启东市环境保护局给予“责令生猪养殖场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人民政府经复议,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启东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启东市环保局同意对原告的罚款3.2万元,变更为处罚2万元;原告须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2万元罚款缴到启东市环保局的指定账户。二、原告如不按上述时间交纳罚款,启东市环保局仍有权对原告罚款3.2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相对人积极整改不法行为,有效消除污染的情况下,法院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探索协同组织调解,以创新的行政调解书方式结案,从根本上有效化解矛盾。”陈向东介绍说。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南通中院依法受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016年,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98起。

南通中院不仅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证据材料、执法程序,规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而且注意选取典型案件,邀请行政机关人员旁听,通过庭审现场以案说法,提升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能力,并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行政行为中的不当之处充分释法明理,在监督中规范执法工作。

通过环境资源类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南通中院督促环保部门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鼓励公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重点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

同时,对合法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支持,缩短非诉案件审查周期,及时转入执行程序,共审查准予执行非诉行政案件961起,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全面落实。坚持沟通化解渠道与共同协调工作机制并行,增进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理解与信任,促进“官民”关系和谐。

 
3上一篇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