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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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3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考核指标应兼顾公众感受

 

◆朱德明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感觉,大气监测数据有时会与个人感受呈现“两张皮”。一方面,空气优良天数在增加,比例在上升。据《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2015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趋好,首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14.1%;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但另一方面,雾霾仍是当前时常会拉响的污染警报。2016年11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多次出现AQI小时值“爆表”的状况,重污染天气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为何相关指标与公众感受出现偏差?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可以从心理学上做出解释。一方面,公众更关注“点”,而非“面”。公众除了注意全国、全省的大气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外,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监测指标,即身边的环境质量指标。另一方面,公众更关注“极少数”而非“总体平均数”。公众对雾霾等局部环境问题更加关注,放大了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

例如,据《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即使近80%的天气都晴空万里,对20%污染天气的恐慌和厌恶,也会让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荡然无存。

即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但与百姓的实际感受差距大,也极易影响政府公信力。因此,有必要调整现在的考核指标,使考核结果与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相一致。

考核指标要扁平化。目前,大气环境质量总体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在优良天数中,优的天数少,良的天数多。因此,考核大气环境质量必须抓两头,一方面是要考核优的天数比例,避免被良的天数冲淡;另一方面,考核重污染天气的天数下降比例,避免回避问题。

监测信息要公开化。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本行政区的大气监测结果,发现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众参与社会化。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把公众感受作为评判的重要内容。要让百姓说了算,多倾听民意。只有充分考虑到民生的数据才具有生命力,只有让数据走向公众才能减少来自于公众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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