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李俊伟呼和浩特报道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
《办法》中明确了总则、交易范围和类型、平台交易程序、交易费用和期限、交易管理等。其中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盟市、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水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灌区或者企业采取措施节约的取用水指标、闲置取用水指标、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跨区域引调水工程可供水量,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储和交易。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水权交易实施情况跟踪管理,加强对相关区域的农业灌溉用水、地下水、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的监测,并适时组织开展水权交易的后评估工作。有关部门对水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据介绍,随着《办法》的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建立,将确保水权交易有规可依。按照要求,各盟市旗县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落实《办法》,完善水权交易平台,规范盟市水权交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同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以跨区域引调水工程为条件的水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