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3上一版
 
核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郭薇
海口紧盯重点区域环境问题
城阳联合执法办公室正式挂牌
新沂用新方式宣传环保法
关于开展第八届环保系统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的启事
西安上限处罚3家企业
 
版面导航
 
返回电子报首
下一篇4 2017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核安全法草案二审稿
核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 本报记者郭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4月25日分组审议核安全法草案二审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委员在审议中表示,核安全事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核安全法草案二审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补充调研基础上对一审稿做进一步修改完善。

主要是,强化了核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规定其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核安全问题上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强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明确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完善核事故应急体制机制;对严重危害核安全的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等等,体现了确保核安全应当从高从严的要求。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是影响核安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滞后于核能发展需要,加强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工作刻不容缓,草案一审稿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内容比较单薄,草案二审稿将放射性废物明确纳入适用范围。

此次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包括: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等。

对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核设施营运单位,草案二审稿还加重处罚,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措施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审议中,代表、委员对核安全法草案二审稿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回放

2016年10月31日,核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从事核事业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核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预防、独立监管、全面保障原则。

委员们提出6点修改建议

1.进一步明确放射性

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

王佐书委员说,关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内容的建议。草案第41条第1款、第2款表述是“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表述是“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建议将核安全法草案第41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乏燃料的后加工问题

应加强管理

王毅委员说,目前草案对乏燃料管理的内容偏少,特别是对于乏燃料的后加工问题应该加强规范管理。建议增加一条或者在第39条或第40条中增加一款,对乏燃料后加工所产生的核燃料及循环利用,严格加以管理。建议第41条的第1款和第2款合并。

从目前来看,无论低放、中放还是高放核废料的处理不让地方政府参与不太可能,保密也非常难,就像美国的雅卡山项目缺少地方支持难以执行下去,只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才能使深埋的项目得到很好落实。

所以,建议这条合并修改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各类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应该明确核废料

处理基金的提取和管理

草案第35条“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吕薇委员说,这是对的,但申请许可以后,提供的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由谁负责?是专门的核安全检查部门负责检查?还是由采购单位负责?规定不太清楚,包括整个生产的过程是否合标,事中事后的监管谁做?应该明确。也应该在这方面加强控制和监督检查。

草案第61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这个要求非常好,但没有规定公开的信息准不准确由谁负责核实。因此要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关于核废料处理基金问题,吕薇认为这对核废料处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不能因为大家意见不一致,法律就不规定了。法律应该明确核废料处理基金的提取和管理,确保核废料处理经费的来源。

4.需建立国家核安全

工作协调机制

王佐书委员说,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公众敏感性高、关注度高,将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在核安全法中予以明确是推动工作的要求。建议在草案第5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王毅委员建议对第5条作如下修改: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独立监管职能,包括各类规划和标准的制定,评估和监测的组织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第二款中,也应该针对核工业主管部门增加相应的职能,明确分工。同时,增加第3款,“国家建立核安全管理协调机制,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管理合作,具体工作程序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第7条第1款规定,“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核安全要求标准。”

邓昌友委员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规范。

一方面,现在各个系统的核安全标准存在重复交叉的现象,核安全标准涉及的部门很多,容易造成分散化、多样化,标准的不统一、不明确,不利于保障核安全。为减少重复建设,避免多重标准,应当对核安全标准制定部门的管辖范围予以清晰明确。

另一方面,在核安全法和法规标准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和标准外,核安全导则与技术文件作为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和细化核安全法规标准要求的技术规范,起到了对法规标准的支撑和配套作用,不可或缺,应当在核安全法中为其赋予明确的法律地位。

再有,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内容的建议。

邓昌友说,建立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是落实上位法的基本要求。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的处置和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据此,将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写入草案是必要的。

5.核损害赔偿应在

草案中体现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核事故以后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核安全体系应有之义,而核损害赔偿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损害赔偿也应包含在核安全法草案中,并对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等作出明确规定。

方新委员说,建议认真研究,力争对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最高赔偿额和国家兜底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核损害受伤者的权益有所保障。

韩晓武委员认为,核损害与其他事故的损害有很大不同,其损害赔偿也有特殊性,情况比较复杂。立法应该从核设施运营单位的责任、保险等社会机构的责任,以及国家兜底等多角度来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建议再作研究。

吴晓灵委员说,由国家建立赔偿制度是可以的,但是不是每部法都要单独谈,还是应该在国家赔偿法里把各个问题再分门别类地说一下,这样是不是更好些。针对核安全的特殊性,比如要建立基金、强制保险这些问题可以在这部法里谈,但是关于国家承担责任的,最好能够在国家赔偿法里有一个统一的考量,这样更好一些。

6.在全社会积极开展

核安全文化

吴晓灵委员说,核安全文化确实需要在全社会积极展开,许多事情落实不好就是宣传和教育不够,例如现在环境保护部对环保责任落实不力的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又比如财政部给违规的地方政府发去风险提示函、警示函等等,这都是引导规则实施和落实的方法。所以建议第66条不要删去,而是规定,没有尽到义务的,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约谈,通过约谈的方式让其重视这些事情,如果没有全民对核安全问题的重视,要把法律法规很好地落实下去也会有一定的障碍。

草案第24条规定,“核设施建造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陈昌智副委员长说,这里提出要提交5方面材料,建议再增加一个提交“民意调查报告”的材料。理由是:核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建核电站、核热电厂等等设施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除了安全、环保的要求以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是很重要的,一定要做好群众工作。

 
下一篇4  
  


中国环境网 http://www.cenews.com.cn
中国环境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环境大厦1202、1005房间 邮编:100062
订阅电话:010-67102729 | 67102729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