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私设暗管超标排放含铬废水污染环境案。
据了解,2016年8月,启东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作坊将电镀废水排入河中。
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该作坊进行检查发现,王某、张某夫妇与张某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某村的张某某住宅处开设不锈钢门窗花加工作坊,作坊内有3个酸性池、两个清洗池,无废水处理设施。
通过调查取证查实,不锈钢门窗花加工需使用铬酸、草酸、磷酸等混合液对不锈钢门窗花进行清洗,王某等3人为节省治理费用,在清洗池内设置暗管,由王某、张某某负责将清洗池内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液定期通过暗管排放,直接排入作坊附近的红阳河。
经现场取样监测,发现此加工作坊内排出的废液中总铬达到16.8mg/L,浓度远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3倍以上。
启东市环保局随即将案件材料线索移交给市公安局,开展联合调查,确认王某、张某夫妇与张某某3人私设暗管,排放高浓度含铬废液,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
经审理,3名被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款1万元,张某、张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款5000元。
李莉 钱宇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