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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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才能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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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5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结合实际才能对症下药

 

◆刘银祥

“散乱污”企业大部分属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型企业,对环境危害极大。但是,每个“散乱污”企业之所以长期存在,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散乱污”企业整治不能一蹴而就,需结合实际,对症下药。

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散乱污”企业虽然在一个地区的经济总量占比不高,但对于村镇来说却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可以帮助一些村镇增加收入,解决部分就业问题,甚至有利于帮助村镇干部提升政绩。在个别地方,村镇干部与企业主之间具有相互依赖的关系。有的村镇干部亲属就是“散乱污”企业的法人,有的则暗中占有企业股份。

另一方面,受技术条件、劳动力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散乱污”企业要实现产业升级也存在一定难度。

“散乱污”企业整治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要想取得整治效果,则需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良策。

要把乡镇作为整治“散乱污”企业的主体。乡镇对“散乱污”当地环境最为熟悉,对其辖区内的企业数量、背景都非常清楚。企业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问题,都需要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解决。因此,地方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并指导帮助村镇干部开展整治工作,同时对整治不力或等问题依法查办或追责。

可适当组织异地执法。为防止环保部门执法受地方政府或各种社会关系的干扰,各地可有计划地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异地执法,形成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

可与公安等部门联合。个别“散乱污”企业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特别是无手续的小型企业,对环境执法行为拒不配合,甚至阻碍执法,影响“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为此,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情况摸排清楚,对于拒不配合执法的企业,可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提高执法效率。

作者单位: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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