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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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程序违法遭败诉,该反思什么?
环保行政执法需体现法治精神
高度重视环境执法的程序正义
执法取证要遵法守规
处罚裁量必须严守法律准则
别让“轻程序”成环境执法“短板”
环境执法需要计划周密方案严谨
注重细节确保监测数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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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细节确保监测数据合法

 

对现场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务必保存完整的录影资料和采样监测记录,包括采样监测时间、采样点、采样过程、工况等相关内容。

◆周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

要确保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关键是要确保监测数据合法。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一是监测报告需经“质证”。根据有关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环保部门直接依据监测报告对企业做出处罚,显然缺少对证据质证的程序环节。环境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调查询问或当事人陈述,都可看做是包括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过程的重要证据。如果当事人对监测报告结果提出有法可依或合理性的质疑,不认可其正当性、真实性、有效性,那么这份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其证明效力显然不高,甚至可以排除使用。

二是执法监测采样全过程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监测人员要“亮证”监测,并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协助采样。现场执法监测要分好工,谁负责现场采样、监测,谁负责制作现场监测记录、拍照录像等,都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对当事人不配合、不在场的,更要重视采样过程中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的制作,必要时可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对现场直接出具监测数据的,务必保存完整的视频图像资料和采样监测记录。对于污水等污染排放物需要采样到实验室进行分析的,要给当事人留好共同签字确认的备样;如果当事人对监测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监测机构提出备样复检申请。

三是重视现场执法监测笔录的制作。现场笔录实际上相当于证据类别里的“现场勘查笔录”。有了这份笔录证据,连同监测报告、当事人质证材料,以此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基本充分。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一些环境执法机构不重视这份重要证据材料的制作,执法监测人员也不擅长制作或不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这在很大程度上为“败诉”埋下伏笔。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时,只需对现场场景进行实描,不加以形容或修饰,不发表主观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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