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郭文生 见习记者任效良天津报道 记者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以下简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天津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
经测算,《标准》实施后,全市火电厂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μg/m3;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元/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
天津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说,发布实施《标准》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全市公共煤电机组、自备煤电机组全部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mg/m3、35mg/m3、50mg/m3以下。目前,现行的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已不能满足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另一方面,湿法脱硫烟气中含有大量可凝结颗粒物,其主要包含硫酸雾和可溶性盐,随烟气排入大气环境,降温后冷凝会形成细颗粒物。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对去除烟气中的可凝结颗粒物具有明显效果。为此,有必要对烟气排放温度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天津市新建项目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