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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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噪声扰民需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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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夜间噪声扰民需协同治理

 

◆史春

临近春节,为赶工期,一些建筑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笔者从建设主管部门了解到,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的作业,因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特殊需要,这3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许可,并且施工单位应在拟进行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前提出申请。但获得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备案情况向社会进行告示,包含施工区域附近的居民小区、学校等需要向社会告示的区域。施工时间长、影响范围大的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告示,接受监督。

但实际上,当建筑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发生时,环保部门或城市执法队员一来,工地会暂时停工。但等执法队员一离开,又再次开工。夜间施工噪声扰民往往多次反复。如何处置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笔者建议,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第四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禁止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夜间施工需申请夜间施工许可证。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受夜间施工噪声影响的附近居民,可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城管执法局投诉。我国不少地方都成立了城管执法局,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的处理权划给了城管执法局。笔者建议,加强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各相关部门合作、联合执法,开展经常性的联合夜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夜间施工乱象,保障市民的日常生活不受噪音影响。

当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投诉到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立即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是否办理了环评手续和夜间连续作业申请等相关手续。如果项目已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当地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时,会要求该建筑工地采取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绿化吸声等,做好施工期噪声的防控,避免扰民。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因此,环保部门可按照《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依法处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这样将彻底改变现有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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