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保督察既是更深层次问题的再发现,也是对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的再督促,与中央环保督察相辅相成。
◆薛远洋
中央环保督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目前,中央环保督察已经实现了对31个省(区、市)全覆盖。与此同时,各省(区、市)纷纷出台省级环保督察方案。截至2017年底,全国有26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开展省级层面环保督察。例如,山西省目前已实现对11个地级市督察全覆盖,推动了一大批环境问题的解决。
既然有了中央环保督察,为什么还要进行省级环保督察?笔者认为,省级环保督察是中央环保督察的重要补充和有效延伸,不可或缺。
第一,省级环保督察下沉更深。中央环保督察主要针对省级层面,下沉地市一级。而省级环保督察则主要针对地市级层面,同时兼顾县(区)级党委政府,甚至到乡镇级党委政府,有利于将环保压力向基层传导。
第二,省级环保督察对部门履职情况更清楚。省一级政府往往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将中央制定的各项环境政策下传到市、县政府,另一方面将具体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到中央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省级政府往往对部门的履职情况更清楚。因此,省级督察更有利于督促各部门履行环保职责。
第三,省级环保督察对基层情况了解更深。省级部门在平时开展工作时对省内县域甚至是乡镇情况更加了解,如特色产业聚集区、“散乱污”企业分布等情况。因此,省级环保督察有利于对症下药,更深入地解决基层环保问题。
如果将环保督察制度比作一棵大树,中央环保督察是主干,省级环保督察是枝叶,两者虽有主次,但互相补充。省级环保督察既是更深层次问题的再发现,也是对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的再督促,与中央环保督察相辅相成。笔者认为,省级环保督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不要一味追求简单完成任务、以完成全覆盖为唯一目的,而是应该切实推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二是不要一味模仿中央环保督察,而是应该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发现问题、传导压力为导向自主开展督察工作。
三是不要一味纠结个案个例,而是要举一反三,健全长效机制,推动省级层面和地市级层面形成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环保工作格局。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北督察局